案情简介: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系父女关系,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为某市某区房屋。原告陈某某与房屋所有人(即原告的姑姑,被告的妹妹)在1997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中约定:陈某某的姑姑自愿将其所属位于某市某区处的房屋赠与陈某某,而陈某某则负责其养老,直至给其送终。并且合同经某公证处公正。现陈某某无法将房屋过户,故找到我所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市某区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判决结果:原登记于陈某某姑姑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陈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情分析:
一、 原告提供富阳遗赠合同一份,公证书一份,旨在证明依法享有其姑姑名下所属房屋的继承权。
二、 原告提供的病情摘要,医疗费收据,死亡火化证明以及暂住证三份,可以证明原告确实对其姑姑进了赡养义务。
三、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明房屋确属原告姑姑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为原告与其姑姑有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当被继承人死亡后,房屋应由原告继承。
法律延展:
继承: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书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