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08年02月19日签订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陈某将30万元交由被告进行期货投资管理。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账面出现7.5万元亏损,于是原告找到我所,在律师的帮助下发现被告不具备理财资格,于是在我所律师的建议下,原告陈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
2、 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7.5万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
3、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本案经调解结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 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02月19日签订委托合同。
二、 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某投资款7.5万元。
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负担。
案情简析: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委托理财业务具有金融特许经营性质,所以,可认为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条延展:合同无效及可撤销情形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