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北京某公司于2011年5月向原告唐某购买了装饰材料但迟迟未予结清8000元尾款,原告唐某找到我所律师,对北京某公司提起诉讼。一审中,原告唐某提供了与北京某公司代表刘某签订的《星艺木门订货单》和刘某出具的欠条各一份,被告经传唤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做出缺席判决:一被告给付原告剩余货款8000元,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北京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上诉状中指出刘某并非该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所以并不承认上述合同及欠条。我所律师提供了一份北京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北京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其中有刘某作为公司代表在其中的签名。并且作为证人的刘某在法庭上承认了其为北京某公司职员。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原告唐某与被告签订订购合同,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而且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没有瑕疵,所以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本案中,关于刘某是否确属北京某公司职员这一争议,就算刘某不是该公司职员或已离职,但若刘某的行为足以使当事人认定刘某确属该公司,并且该公司未公开发表声明否认其职员身份,我们也是可以依据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认为该合同有效。
法律延展:
缺席判决: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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