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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袁某向张某借人民币180000元,保证一定归还所借款项。被告在该借条落款处借款人一栏签名。因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遂成讼。
原告诉称,二人系朋友关系。被告张某称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8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均无果,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8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1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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