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 法治中国律师 | 时间:2016-11-07 13:39:47 | 浏览:967次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1日,李某与王某之间因为业务往来,李某卖给王某各种不同规格的塑料,截止2011年11月10日,经李某与王某结算,万某尚欠李某300000元,该塑料款王某约定于2011年11月20日全部付清,因王某至今经过多次催要仍未付款,故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给付李某塑料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及到的问题本来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买卖合同是否真实的存在,这就牵涉到证据问题,双方对于对账单产生了争议,遂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说明王某的签字是真实有效的签字。一审判决王某支付李某货款。王某就随即上诉,提出对账单是伪造的,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因而导致实体判决的错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于此,王某又申请了再审。最后,本案以执行和解终结。在本案中,王某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根本没有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李某伪造的对账单,本案就存在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是否可以以对账单这个孤证来定案,是本案的关键,从法理上来说,鉴定结论能否说明证据的证明力,在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专门的模仿笔迹公司,这就需要大家在证据认定上格外加以小心,自己出具各种签字署名都具体备注用于何种目的。
[案情结果]
法院最后认定王某支付李某相应的款项及违约金。从裁判的结果来看,法官定案的依据主要的是依据案件的证据,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说,法官要求的是客观的证据,不管你当事人如何的觉得自己委屈,在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判定下,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只要达到了高度概然性即可,不要求完全的还原事实,因为事实是不可重现的,只有从当前的证据推出可能存在的接近案件事实的结果。法官也是依据鉴定结论的结果来判定案件的事实,得出裁判结果的。
[鼎弘律师说法及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得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同时警示我们参与民事活动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防纠纷于未然,不随意的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