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速咨询电话:135-2243-7485
——被执行人擅自将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抵债给他人,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徐某诉雷某等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雷某等应偿还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79000元。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某基层人民法院于2014年X月X日以(20XX)XX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机器设备。因雷某等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X月X日,某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查,在查封期限内,雷某擅自将查封设备内的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一台和立式升降台铣床一台抵债给他人。某基层人民法院责令雷某将该两台设备追回,雷某未追回。
某基层人民法院将雷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某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将法院的查封财产擅自抵债,致使查封财产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雷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雷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所律师点评
被执行人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抵债给他人,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效打击了在立案执行前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实践。
快速咨询电话:135-2243-7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