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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生命是很珍贵的,我们应当珍爱生命。但是生活中可能有的人因为一时想不开,会选择自杀,或者被他人教唆选择自杀。那么,从法律上来讲,教唆自杀算故意杀人吗?今天,本所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22岁的林某和20岁的徐某(女)二人谈恋爱,但因徐某家庭社会地位比较低,所以二人的恋爱受到了男方林某家长的强烈反对。林某是个孝子,不忍心违背自己父母的意愿,于是拿来了两瓶毒药,一瓶毒药是真的,另一瓶毒药是假的,林某把真的可以致死的毒药给了徐某,自己拿着假的那瓶毒药。林某对徐某说:“既然我们今生无缘再一起,那我们就一起喝下这毒药,那么我们就可以相约来世了。”徐某觉得自己很是幸福,能与自己心爱的男人一同死去,所以,与林某一同各自喝下自己的那瓶毒药,徐某很快便毒发身亡。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虽然林某买了毒药,给了真的那瓶给徐某,是徐某自己选择自杀,与林某无关,林某充其量只是帮助徐某自杀,为徐某提供自杀的工具,但是最后选择死亡的决定权其实还是在徐某,故林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林某教唆徐某自杀的行为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林某成立故意杀人罪。
【法律解读】
本所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第一,林某的行为是属于教唆徐某自杀的教唆行为。一般而言,教唆他人自杀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一般人不会轻易自杀,尤其是20岁的徐某已经成年,知道自杀意味着生命的结束。在一般情况下,别人教唆徐某去自杀的行为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徐某有自己的辨别能力,有选择死与不死的自由。但是在本案中,徐某却因林某的教唆自杀而死亡。本案中林某教唆徐某自杀已经具有间接正犯的情形,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
第二,所谓间接正犯是指间接实行犯利用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犯罪目标的这种情况。间接正犯的成立有三种情况:一是利用威逼来实现对方是自己的工具,最后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二是利用欺骗来实现对方是自己的工具以达到自己的犯罪意图;三是利用权力组织让对方成为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棋子或者是工具而予以随意的调派和使用的情况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本案中的间接正犯属于第二种情况,林某是利用欺骗的手段来实现徐某是自己的犯罪工具。林某欺骗徐某说要与其一起殉情,林某欺骗徐某使徐某对自杀的行为产生了认识错误,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所以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间接正犯是指间接实行犯利用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犯罪目标的这种情况,如果利用欺骗来实现对方是自己的工具以达到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本所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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