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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经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宋某所生之子王某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责任方给付王某、宋某赔偿金人民币770000.00元,王某得款后拒不给付宋某应得的份额,宋某遂提起诉讼,吉林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返还宋某人民币308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2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宋某申请强制执行。某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王某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王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先后两次司法拘留,但仍对抗执行。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执行人王某与宋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给付宋某人民币205920.00元,案件履行完毕。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本所律师点评
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明显有能力执行而对抗执行,在法院两次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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