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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
2003年8月15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天公司)与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秦天牌Fac<有机硅>外保温材料,型号为粉状,质量要求执行Q/FTBQT001-2002的标准,当批以签字验收为准,有异议当批注明,合同约定质量要求依据《Q/FTBQT001-2002FGC(有机硅)复合隔热保温墙体材料》,质保期为防潮、防雨、雪,有效期一年,结算方式以付款协议为准,最后以实际面积结算。2003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世纪星河名苑外墙保温付款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约定:被告开发的世纪星河名苑住宅楼17#、18#、20#、23#、24#至27#楼外墙保温材料由原告供货,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被告付款;外墙保温材料按实际面积单价为53元每平方米,数量暂定为25500平米,合同价款暂定为1351500元,协议同时约定,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过半,被告向原告支付保温材料总款的40%,施工完毕,付至结算材料总款的70%。本标段工程竣工经四方验收合格质检站监督备案一个月后支付结算材料总款的20%,余10%的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结清。施工完毕,核定实际工程量由原告、被告及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原告未按被告及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及时进货或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告有权对原告进行罚款。2004年5月25日,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确认,实际发生面积为24361平方米。2004年5月,世纪星河名苑住宅楼17#、18#、20#、23#、24#至27#楼施工完毕。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货款,尚欠198587元未付。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985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保温材料不合格导致的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1508178元(其中包括维修费1485178元、鉴定费23000元)并承担反诉费用。
诉讼中,经永泰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世纪星河名苑小区17#、18#、20#、23#、24#至27#楼飘窗、老虎窗、墙体内外出现结露、发霉现象的原因进行鉴定并对该八栋楼使用的“X”牌FGC(有机硅)外保温材料的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确认:上述楼体使用的FGC(有机硅)外保温材料干密度、导热系数既不符合《Q/FTBQT001-2002FGC(有机硅)复合隔热保温墙体材料》和原告FGC外墙外保温材料设计依据的规定,也不符合《北京市采暖居住建筑使用浆体保温材料暂行规定》的规定。温度场计算结果表明,老虎窗出现结露现象是由于FGC(有机硅)外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造成的;FGC(有机硅)外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不符合规定以及设计保温层厚度偏小可造成飘窗顶板和底板内表面出现大面积结露现象,即使材料导热系数符合规定,在设计保温厚度为20毫米的情况下,飘窗顶板和底板内表面仍有大于二分之一的面积会出现结露现象。正常情况下,墙面不会出现结露现象。根据被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地公司)对被告为维修世纪星河名苑小区17#、18#、20#、23#、24#至27#楼部分老虎窗、飘窗下墙体保温层支出的费用进行鉴定,北京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老虎窗外墙保温维修费用126715.84元,飘窗外墙保温维修费用210145.39元。因被告对上述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故重新委托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精捷信公司)进行鉴定,广达精捷信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飘窗维修费用为326764元、老虎窗维修费用为135580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付款协议,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保温材料款的义务,其尚欠原告货款198587元至今未付,依法应当承担继续给付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98587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根据付款协议,如原告未按照被告及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及时进货或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则被告有权对原告进行罚款,故原告对被告负有保证所供应的FGC(有机硅)外保温材料质量合格的义务。付款协议中所涉及的保温材料同原告与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保温材料相同,系FGC(有机硅)外保温材料。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原告供应的FGC(有机硅)外保温材料质量不合格是导致被检测楼体老虎窗出现结露现象的原因,且FGC(有机硅)外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不符合规定以及设计保温层厚度偏小可造成飘窗顶板和底板内表面出现大面积结露现象,即使材料导热系数符合规定,在设计保温厚度为20毫米的情况下,飘窗顶板和底板内表面仍有大于二分之一的面积会出现结露现象。根据以上鉴定结论,被告为维修世纪星河名苑小区17#、18#、20#、23#、24#至27#楼老虎窗支出的费用,原告应予赔偿,被告为维修世纪星河名苑小区17#、18#、20#、23#、24#至27#楼飘窗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原告负担一半。根据广达精捷信公司的鉴定结论,被告为维修飘窗支付的合理费用应为326764元,为维修老虎窗支付的合理费用应为135580元。综合以上情况,原告应当赔偿永泰公司维修费298962元。现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维修费用1485178元的反诉请求,本院支持其中的298962元。故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98587元;2、原告赔偿被告损失298962元;3、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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