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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的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3、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市的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起诉状正本和副本 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2、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律关系或身份关系的材料。例如:合同纠纷,应提供合同或证明合同关系的其他书证等材料;婚姻纠纷应提供结婚证书等材料。
(2)证明违约或侵权等纠纷事实的材料。例如:合同违约纠纷,应提供履行和违约情况的材料;侵权纠纷,应提供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事实材料等。
(3)其他证明纠纷的发生、过程、现状的证据材料。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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