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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童某与被告许某结婚后,童某购买了一处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7月21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许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许某偿还。许某偿还房贷15万余元之后,要求童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童某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判决结果
开庭审理中,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被告许某的代理人出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离婚协议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童某的诉讼请求。童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所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生效后是否能撤销?
在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除非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但向法院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及其困难的。《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婚姻不等于合同,婚姻法也并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而家庭生活柴米油盐,涉及到很多琐碎方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以,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醒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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