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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章某与被告胡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和常常争吵,双方于2011年9月选择了协议离婚。一年后因孩子发觉哭闹,双方在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恢复共同生活。2013年4月9日,被告章某因生意需要,向朋友林某借款30000,并为其出据欠条一份。后因被告章某生意经营不善无力还款。原告多次索要,均被章某拒绝。无奈之下,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章某和胡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二、分歧意见
在诉讼中,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告林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被告章某承认欠款事实,但认为与胡某于2011年9月已协议离婚,而借款发生在协议离婚之后,章某认为此款属于离婚后个人借款,应由他个人来承担。被告胡某辩称,离婚后虽然仍与被告章某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对被告章某借这笔款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鼎弘律师事务所提出举证被告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胡某使用,并多次到银行取款,且二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本所律师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与被告章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被告章某应偿还其向林某所借的款项。被告章某虽然与李某于2011年离婚,双方也原本不应该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础,但是被告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胡某使用,胡某也多次用章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取款,且二人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林某无法知晓二被告离婚这一重大事实。也正基于这一重大事实,原告林某才向被告章某提供借款,故李某在应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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