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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方某由于儿子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向邻居藤某借款2万元。藤某借机提出要按月息5%给付利息,迫于情势方某违心写下了一张半年后归还2.6万元的借据。半年后频遭催债的方某实难以偿还高额本息,委托我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藤某诉至法庭。
二、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系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方某偿还藤某本金2万元及利息1083.2元(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借条中的月利率并非方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藤某在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综上,原告的行为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三、本所律师评析
以胁迫、威胁等手段建立的借贷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即使有借条等书面凭证能够证明,但若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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