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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3307号
申请执行人:陆晨,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代理人:夏亚敏,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通惠寺3号巴比伦时尚酒店一层120室。
负责人:曾永发,经理。
被执行人: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4号。
法定代表人:汤彪。
本院在执行陆晨与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少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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