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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5035号
原告:许权,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亚敏,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7号宝鼎中心写字楼8层。
法定代表人:苏建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铁军,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守猛,男,1972年6月 22日出生。
原告许权与被告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守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权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权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守猛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权撤诉。
审 判 员 古 悦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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