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何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何某某受伤,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4月24日被A县公安局刑事拘留,A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刑诉(201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7日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王某某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分析:在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肇事者王某某不是逃逸,而是积极救助伤者,这一点做的非常好,如果王某某逃逸量刑标准就会提高,后经律师介入与提醒,王某某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还有一点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过表现良好并取得谅解,所以法院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延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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