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1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经查发现,原来被前女友尽数取走。原来几年前,她曾经到信用社去开过一次户,包含一张存折和一张银行卡。刘某和女友万某分手后,由于平时并未用到这笔钱所以也就没去过问,也淡忘了万某那儿还有一张银行卡的事实。后来因为想要装修取钱可却被柜台的工作人员告知,卡上已无钱可取了。刘某查询监控视频,这才发现,原来是被前女友给取走了。查出真相后刘某气愤不已,他来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警方很快将万某抓获。万某说她和刘某在一起生活五年,分手后什么都没有,再说,卡是刘某给的,密码也是刘某告诉她的,她不认为自己盗窃刘某钱财。可最后万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元5000
案件分析:刘某与前女友万某,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告知过其银行卡密码,分手时也不知道银行卡被女友拿走,而万某明知存款是刘某个人财产,在刘某不知情的状况下,偷刷其银行卡,其行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据为已有,已经侵害了刘某对其个人财产的合理占有,所以万某的行为可以定义为盗窃罪。
法条延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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