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盗车辆拆除GPS及更换车锁出售偷车工具被判六年
- 法治中国律师 | 时间:2016-11-07 14:51:50 | 浏览:1275次
被告人简某给被盗车辆拆除GPS及更换车锁,帮助他人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并向他人传授偷车技术,出售偷车工具。近日,深圳法院对该案进行依法审理,以简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相应罚金。
为赃车拆除GPS换锁并传授偷车技术简某在广东省惠来县某市场内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店,擅长汽车电路修理和配锁。2010年5月至10月期间,傅某收到黎某等人在东莞、深圳等地盗窃的赃车后,将赃车交由简某检查和拆除GPS并更换中控锁。每处理一辆赃车,简某可获利1200元。
201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普宁市某农场缴获傅某非法收赃的21辆小轿车,鉴定价为3282536元。所有车辆均被简某拆除GPS并更换中控锁。
简某还向何某、周某出售一套盗车工具(包括电脑解码器、智能钥匙、芯片、干扰器等器件),并传授何某等人偷车技术。2010年10月19日凌晨,何某与周某二人用此盗车工具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处盗得价值368000元丰田皇冠轿车一辆,并以55000元卖给傅某等人。
2011年9月9日,简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一人犯数罪且为累犯应受重罚宝安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简某明知傅某所交车辆为犯罪所得赃物,仍试图通过更换中控锁和拆除车载GPS等办法替他人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简某还向他人传授偷车技术,出售偷车工具,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简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另简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遂以简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驳回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等诉求简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没有向任何人传授偷车技术,也没有出售盗车工具,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当构成自首;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深圳中院认为,傅某、魏某、何某等人对简某于2010年10月教何某等人偷车技术并出售偷车工具的情况作了详细描述,上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实、充分地证明简某传授盗车方法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虽然主动投案,但在一审判决前没有如实供述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不构成自首;原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综合考虑了其从重从轻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妥。
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鼎弘律师提示:随着汽车数量的日益增加,汽车被盗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车辆被盗不仅给出行带来不便,还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车主不要以为安装CPS和报警器等设备就可高枕无忧,盗车贼用特殊工具只需两分钟就可以将车偷走,预防车辆被盗的最好方法还是养成良好的用车习惯。如尽量将车停放在有保安看管的停车场,不要为“省钱”
将车停放在无人看管的马路边;离开车要将车熄火,记得拔掉车钥匙,不能将副钥匙放车上;要锁好门窗,为防止盗车设备干扰,锁好门窗后,还需拉一下门把手,进一步确定车门是否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