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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我所为原告张某的案件代理律师
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入职被告北京某公司项目经理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并未支付工资,并且为公司项目支付近7万元的项目款,故提起诉讼申请。诉讼请求:支付全数拖欠工资,并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支付由原告为被告垫付的项目款项。本庭于2015年5月开庭,经我所律师争取判决如下:
判决书: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未签定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拖欠全部工资。
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为其被告垫付的项目款项
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提醒您:部分公司未同您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是对此部分有所保护的,所以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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