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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我所为原告王某的案件代理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公司因未支付工资争议一案于2016年5月开庭审理,原告同被告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工作期间被告并未向原告王某支付其应得工资,并且在雇佣期间,将其工资由12000元调至7000元并免去王某其总经理职务,后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请求,并支付其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全部工资。
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被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于签订合同后的全部工资。
北京市鼎弘律所在此提醒: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拒绝支付工资或是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一定要主张争取自己的利益,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最终为王某争取到了两倍工资的赔偿,及要求支付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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