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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我所为被告夏某的案件代理律师
被告夏某从原告张某处借款42余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如果逾期未还,被告自愿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利息。被告已经偿还原告三十八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剩余欠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委托我所进行应诉。
原告请求:
1、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2000元,及按照月息3%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经我所律师开庭,并同对方原告沟通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夏某于2016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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