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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我所为原告任某的案件代理律师
原告任某于2013年入职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并未支付工资,故提起诉讼申请。诉讼请求:支付全数拖欠工资,并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本庭于2015年5月开庭,被告同意支付拖欠工资,但对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用不予同意。由于原告未提供加班证据,后经我所律师争取判决如下:
判决书: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未签定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拖欠全部工资。
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加班证据,针对加班费用部分进行驳回。
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配合律师积极向法院提供,以保证律师在庭上为您争取最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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