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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客观表现形式虽然基本类似,但是还是可以从以下赌博场所、参赌人员及赌博的方式等三个客观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考虑区分两罪名:
(1)赌博场所由谁所有、受谁控制,是否相对固定进行区别。开设赌场的“赌场”一般是赌场老板自己的场所,包括住房、轮船等,也包括长期租用的场所,关键是可以由其控制。而聚众赌博的场所则包括召集者自己的住所、临时借用的他人住所、棋牌室等娱乐经营场所,甚至是僻静无人之处,多数不能由召集者控制。
此外,开设赌场有比较固定的场所,因此一般存续时间较长。而聚众赌博地点则并不固定,时间上无稳定性和持续性,一般以次计算,因此,对于经常换地方赌博,或者由参赌者自行确定地点的,应认定为聚众赌博。但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出于逃避抓捕的目的往往会变动赌场的地点。所以,判断是否是“赌场”,重点应该是看场所的社会影响,看这个场所是否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
(2)参赌人员是否相对熟知进行区别。开设赌场一般是招引不特定多数人参加赌博,参赌人员可能是受到赌场人员邀约,也可能是主动寻找参赌场所。而聚众赌博行为人所召集的对象一般为熟人,且表现为主动邀约。
(3)赌博方式由谁控制设定、赌具由谁提供。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一般是赌场老板事先设定的,有的还有一系列的赌博规程。而聚众赌博因具有临时聚合性,赌博方式一般是不确定的,多数由参赌者临时商定。开设赌场的如果参与赌博,一般来讲,都是赌场老板或者其专门雇用的人员坐庄,而聚众赌博一般则是轮流坐庄。
此外赌博所用的赌具,开设赌场的赌具一般是赌场提供,典型的如提供老虎机等专门赌博工具。而聚众赌博的赌具有的由召集者提供,有的则是参赌人员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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