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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关系。2001年11月6日被告徐某未经原告杨某同意,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出售给了被告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徐某向张某交付了房屋。2010年,原告杨某以被告徐某出售房屋时未经其同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张某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张某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某与徐某2001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张某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本案诉争房屋腾退给原告杨某。
律师评述: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原告杨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夫妻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徐某未经杨某同意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给张某,其行为侵犯了房屋共有人杨某的合法权益,故张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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