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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8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自己宅基地上的3间房屋出售给了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支付了房款,原告交付了房屋。之后,被告一直在该房居住。2007年郝某将邵某告上法庭,以邵某为城镇户口,不符合购买农村房屋的条件,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确认郝某与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律师评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村民出卖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本案中,被告邵某作为城镇居民,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条件,虽然邵某购买的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但在我国目前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因此,原告郝某与被告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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