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速咨询电话:135-2243-7485
一、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其他股东对其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样也给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对此,虚假出资人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此时公司还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资本充实的原则,在公司设立之后,由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防范措施包括:a.正面引导,加强投资者的道德,法律意识;b.加大对虚假出资者的责任;c.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建设;d.规范审查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审查行为;e.规范公司注册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f.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二、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抽逃出资将导致公司的极大损失,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也使得其他股东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是《公司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防范措施:a.在公司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b.通过审计确定是否抽逃出资。审计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查,并由其签名和盖章;c.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如果出资人出资后,已经抽逃出资,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也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20%以上10%以下的罚金。
三、资产评估不实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此类风险主要发生在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股东身上,因为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而造成公司的重大财产损失。
防范措施:出资资产评估不实,一般情况下与提供的资产评估材料、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以及评估方法等因素不无关系。如果因为上述因素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出现问题,则很可能就隐埋下法律风险。由此导致了评估结果不被有关机关认可,延误公司设立或者最终导致公司设立不能。因此对非货币财产权利进行资产评估:a必须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并由其出具资产评估结论;b.建立严格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四、出资财产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主要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权利财产出资,但是对这些权利财产并不具有合法的处分权利。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权利存在权利瑕疵,很可能会阻碍财产权利转移手续、延误出资履行、影响公司成立。同时,不合法使用他人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因为侵权在先,将公司卷入一系列的赔偿纠纷旋涡。出资人自己,如果向其他出资人恶意隐瞒资产权利归属,构成犯罪的,也将承担起刑事法律责任。
快速咨询电话:135-2243-7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