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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3日,中国的李女士与日本的铃木先生在上海注册结婚,婚后第十天铃木回到日本,李女士因为签证问题暂时无法出国。起初两人还有联系,到2002年下半年李女士与铃木失去联系,后经多方查找仍无音信,三年过后,李女士无奈起诉离婚。
原告季女士与被告铃木先生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姻基础一般。由于夫妻长期分居,双方也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尤其在两人失去联系后,彼此没有互尽夫妻义务,缺乏培养夫妻感情的机会和条件,致夫妻感情破裂。铃木先生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可以缺席判决离婚。
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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