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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律师 · RECOMMENDED LAWYER
王阔 执行律师
王阔律师系85后青年律师,北京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MORE >>
--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与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规范有外经贸部和证监会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证监会于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一方对外转让其在合营公司股权(部分)
(一)第三者将在何时成为公司股东,是否在股权转让经外经部门批准签发批准证书之日。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目前案件受理的情况以及一般学理分析来看?其含义应当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争议标的为某一公司之股东身份权益的纠纷。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往来的日益频繁,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境外对内地的直接投资大幅上升,但同时由于投资所引发的争议屡屡发生,其中就股权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且此类纠纷亦呈现出具体类型多样、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审理难度较大。故本文试就审理涉外股权...
--涉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指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股权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
--一、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依据及冲突规范的适用
有人认为,审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由我国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并且应当强制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其相应的管辖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所谓并购(M&A),是收购(Acquisition)与合并(Merger)的合称。实际上,在外资对境内企业的并购中,合并的案例很少,绝大多数情况是收购。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现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须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有人认为,审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由我国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并且应当强制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其相应的管辖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
--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所涉合同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为数不少,如何处理此类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争点和难点问题。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规范性文件对涉外股权转让纠纷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公告案例的形式对个案处理提出原则性意见,但司法实践中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