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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阔 执行律师
王阔律师系85后青年律师,北京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MORE >>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首先,它表明了保证人的被动性。
--关于担保合同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哪些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1、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及民事责任
一、无效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能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亦可因为其本身的原因导致无效。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共有的无效原因有:一方以欺诈
--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借款合同的生效影响担保合同生效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表现在: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