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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订立遗嘱应把握好关键部分才可以避免将来发生继承纠纷。
遗嘱的基本形式
(一)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前三种方式在遗嘱中需要包含以下内容:继承的财产范围、数量、遗嘱继承人、分配方法、份额和再继承人。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遗嘱是否必须经过公证
遗嘱并非必须经过公证,自书遗嘱、带书遗嘱等只要符合条件均是有效遗嘱,立遗嘱人可以选择是否公证。若要对遗嘱进行公证,则由订立人遗嘱人书写遗嘱后亲自到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公证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遗嘱公证书。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显然,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在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遗嘱并存的情况下,必须执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也并不是完全不能撤销,撤销行为经过公证后公证遗嘱可以撤销。
遗嘱怎样才可以有效
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录音或视频的电子形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书面遗嘱中的带书遗嘱、录音或视频形式的电子遗嘱均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作为见证方能生效。带为书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实行为能力的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即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同时,除带书人外还需另一无利害关系人员做见证。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逐一在遗嘱上签名。打印遗嘱视同于带书遗嘱,需要有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方能有效。
至于偷录的音频、视频“遗嘱”,只要满足上述条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产生的,属于有效遗嘱。
当前,涉及遗产继承遗嘱方面的纠纷主要集中于多人继承遗产的遗嘱、未公证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法定继承人主张遗嘱无效等等。订立遗嘱时首先要注意确定遗产范围,还要注意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并且应当注意遗嘱的完整性。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以免在遗嘱确认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争取一份遗嘱能一次性处理问题。
社会越来越现实,当亲情和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思考清楚,到底哪一个更重要。本是同根生,却为了身外之物对簿公堂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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