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速咨询电话:135-2243-7485
业主实现共有物权的形式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全体的代表,业主全体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实现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一切派生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1、关于共有的形式
在德国民法,共有指“按份共有”,没有提出“共同共有”的概念,但事实上规定了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如德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合伙,德国商法典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合伙公司、夫妻共同财产和尚未分割的共同继承财产的所有权等。
这种共有关系并没有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共有”一节中,而是在它的第二编即债务关系编的第十四节“团体”和第十五节“共同关系”之内。
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共有事实上包括按份共有、“公同共有”(共同共有)及“准共有”。我国民法通则虽然也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但哪些是按份共有,哪些是共同共有,并无明确规定。
2、在共有的概念中要区分共有与公有的关系问题
快速咨询电话:135-2243-7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