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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婚姻家庭法受继受法影响比较明显,在原殖民时代受法国和西班牙法律的影响,而在独立后许多州的婚姻家庭法都是以英国法为其主要的渊源。所以“从法律的编制方法看,美国早期的家庭法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制定法与判例法并列,但是在现代,制定法已取代了判例法的地位,成为家庭法的主要构成部分。各州的家庭立法构建了家庭法的结构、体系、重要制度和基本内容,可以说,美国的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司法判例虽然仍是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只是对各州已有的规范予以完善或是对尚未规范但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补充”。
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其立法权除联邦外,各州都有立法权。而婚姻家庭法属于各州立法范畴,但近年来,联邦立法也开始涉足婚姻家庭法领域,并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关于司法判例,它的情形是这样的“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对法律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作出的解释或新的规定,或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平救济的方法作出的判决,都是家庭法的重要渊源。在家庭法中,很多问题难以作出统一一致的规定,如子女由谁抚养,财产具体如何分割,什么情况属于婚姻关系破裂,因此大多数州只对家庭法作出纲领性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确定的原则,综合考虑,作出判决。当然,每个法官对家庭法问题的解释都必须遵循该州法律的相关规定。联邦法院审理各州婚姻法律关系中涉及宪法的案件,其判例对各州的立法和司法有指导性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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