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咨询电话:135-2243-7485
各国民法、婚姻家庭法中所列的离婚条件宽严不一、内容各异,具体的规定方式大致可分二类:第一类是规定离婚的一般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565条第1款规定:"婚姻已彻底破裂,可以离婚。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不再存在,并且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恢复共同生活,婚姻为破裂。"第二类是列举离婚的条件,如《法国民法典》中第229条-246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第229条 下列情形,得宣告离婚: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离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过错第一节
因夫妻双方相互同意而离婚第一目 依夫妻双主共同请求而离婚第230条夫妻双方共同请求离婚,无需说明离婚的原因;夫妻双方仅需向法官提交确定离婚后果的协议草案,请以批准。离婚请求,得由当事人各自的律师提交,或者由双方共同协议选任的律师提交。夫妻双方在结婚后6个月内,不得相互同意离婚。 (第231条至246条略) 有些国家对离婚的条件规定得很严格,内容也甚简单,如1978年的《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离婚必须"别居"5年。厄瓜多尔则以"通奸"为离婚的唯一条件。
下面是对英、美、德、法等国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标准的整理:
1.一方重婚(瑞士、台湾地区);
2.一方与他人通奸或有不忠行为(日本、瑞士、英国、台湾地区);
3.一方危害、虐待另一方或者损害另一方名誉(瑞士、台湾地区);
4.一方道德败坏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法国、瑞士、台湾地区);
5.恶意遗弃对方(日本、瑞士、英国、台湾地区、香港);
6.一方患有精神病且难以治愈(日本、法国、瑞士、台湾地区);
7.因家族纠纷难以共同生活(瑞士);
8.一方生死不明达三年以上(日本、台湾地区);
9.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瑞士);
10.双方分居一年以上(德国、法国、瑞士、英国、美国、香港);
11.因其他事由法院确认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美国、台湾地区、香港)。
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也对准予离婚的情形作了列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屦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快速咨询电话:135-2243-7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