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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主要以两种形式出现:
1、判例法。判例法由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组成。这里所说的普通法“是指11世纪威廉征服不列颠以后,从御前会议中分设出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官回到伦敦,集中在威期敏期特办理案件时,经过互相磋商,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冶于一炉,逐渐形成为一种普遍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体系”而衡平法“不是指一些关于公平的格言,而是实体法的一部分,它是由特殊的法院即衡平法法院通过判决发展起来的”判例法以“遵循先例”为原则,它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所创立的一系列规则,已成为议会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依据。
2、制定法。在有关夫妻财产立法方面,英国主要采用单行法的立法形式,而非如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法典形式。这些单行法规历史跨度很长,但除了被修改或为新法取代外,仍然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
从法律效力上讲,制定法的效力要大于判例法,但另一方面“英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仍是判例法。大量的法律规则,都包含在无以计数的判例之中。因此,不仅法律工作者不能离开判例法,即使是制定法,也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单独存在,因为许多制定法仅仅是判例法的原则成文化而已,所以制定法的内容要靠判例法来补充,制定法的运用也要依靠对相关判例的解释和适用”。英国的婚姻家庭法对不少国家特别是对英联邦的国家和美国有很大的影响,对我国香港地区婚姻家庭法的影响也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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