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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佛罗里达州第三上诉法院在Interested
Underwriters v Sea Freight Line 案中推翻了一审法院依据《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案件中散存包装货物和货盘包装货物的不同单位责任限额的认定。案件争议起因是从委内瑞拉启运的装有1175箱香水的集装箱因故没有到达收货地。货物保险人对此赔偿了57万美元,相当于每箱货物486美元,在取得代位权后,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在运输中,该集装箱装运了八个货盘(每个货盘140箱货物)和55箱散装货物。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所有损失货物(八个货盘加上55箱散装货)可算为63个责任单位,每个责任单位的责任限额为500美元。而上诉法院判决认为每一箱货物都应算作一个责任单位,总共应有1175个责任单位,每个责任单位的责任限额为500美元。上诉法院认为:此案中,由于出现了不同的包装形式,所以,如果对《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有关单位责任限制的规定采取文义性的解释,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本案)对责任单位的认定就会受到误导和影响。每一箱货物都是一个装载在货盘上的责任单位,不能简单的将8个货盘和55箱散货相提并论,把两者都算做是同样的责任单位。
对于法院的判决,有评论认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货损,货主最多能从承运人处获得每个责任单位不超过500美元的货物赔偿额。但是正如Interested Underwriters v
Sea Freight Line 案所显示的那样,对于责任单位的认定标准十分宽泛,可以是一个货盘算一个责任单位,也可以是一箱。在大多数类似的案件中,法院裁决一般都偏向货主。因此承运人应当十分小心,防止它所承担的限制性赔偿责任因不合理的责任单位计算方法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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