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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阔 执行律师
王阔律师系85后青年律师,北京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MORE >>
--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一、仲裁的性质及其价值取向
仲裁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最为制度化的形式,它实际上是一种准司法的方法。仲裁是双方就他们之间的纠纷,约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具有一定权威的第三者来居中公断。
--在海仲上海分会最近受理的几个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多为“由合同具签地仲裁机关裁决”,“由本协议履行地的仲裁机构解决”,或“由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等,由于这些仲裁条款不是非常规范,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申请人应当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委托方与代理人因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下产生的运杂费产生争议,代理人作为申请人依据仲裁条款仲裁。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申请人作为国际货代企业,是否要全面、亲自地完成所委托的货物转运业务
--美国佛罗里达州第三上诉法院在Interested Underwriters v Sea Freight Line 案中推翻了一审法院依据《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案件中散存包装货物和货盘包装货物的不同单位责任限额的认定。案件争议起因是从委内瑞拉启运的装有1175箱香水的集装箱因故没有到达收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