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寻衅滋事
2010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孟某、杨某、董某在本市海淀区圣金KTV歌厅,酒后无故滋事,并与该歌厅阻拦其滋事的服务员发生争执,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并在殴打的过程中,随意打砸歌厅内康佳液晶电视机等物品。
被告人杨某的家人委托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李光熙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最大限度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案例二:毕某故意杀人一案
2010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毕某与柴某在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第五瓷厂西墙外聊天时因琐事发生口角,毕某持木棍对柴进行殴打,木棍折断后,毕某又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柴颈部、胸背部猛刺十余刀,柴因全身多处刺切创及右侧颈外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日,被告人毕某将杀人之事告知其母被告人闫某,闫某又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毕某某,闫某、毕某某帮助毕某擦拭作案时所用车辆上的血迹。因毕某衣服上沾有血迹,闫某还为其提供了更换的衣服。后毕某某驾车将毕某送到天津市被告人毕大家,毕大明知毕某系犯罪的人,仍留其在家中藏匿,并让其在自家浴室将身上的血迹洗净。
次日14时许,被告人闫某、翟某、方某来到被告人毕某家中,翟某明知毕某系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人民币5000元帮助其逃匿。
被告人方某明知毕某系犯罪的人,仍帮助其联系整形医院,欲为毕某进行整容手术以逃避法律制裁。
被告人毕某的家人委托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李光熙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最大程度减轻被告人毕某的量刑。
案例三:刘某强迫交易案
1、2011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王某、李某等人为了承揽曲周县精密轴承工厂工地的挖土工程,到曲周县精密轴承厂工地上,以威胁的手段,强行让挖土机停止施工。因被告人提供的价格高,且该工程以承包他人,施工方为息事宁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被迫给被告人4000元挖土提成费用。
2、2012年1月份的一天,为了承揽曲周县精密轴承厂工地的1、2号工程拉沙项目,被告人王某得知曲周县精密轴承厂施工方郭振宇要进沙子,通知被告人李某前往工地查看,被告人李某就伙同轩某、刘某到达工地,采取威胁手段,将一辆已经到达工地门口的送沙车拦截并阻止该车卸沙,使该车被迫离开。
3、2012年2月份的一天,为了给曲周县精密轴承厂提供商品灰服务,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至曲周县精密轴承厂工地,将车停在工地入口处,将一辆给工地送商品灰的罐车截住,不让罐车出工地,后经施工方负责人郭某的劝阻才离开。
4、2012年2月18日上午,为了得到曲周县精密轴承厂提供商品灰的目的,被告人刘某、王某、李某等人至曲周县精密轴承厂工地,用轿车、摩托车、电动车挡在一辆给工地送商品灰的罐车前面,使该车不能驶入工地,该项目承包人徐某被迫报警,警察赶到后对他们说服教育。当罐车驶入工地后,被告人王某等人又进入施工工地不让卸商品灰,经警察和施工方再次劝说,被告刘某、王某、李某等人才离开工地。
被告人刘某的家人委托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肖庆斌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最大限度减轻刘某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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