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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贵敏 执行律师
胡贵敏,尽管胡贵敏不是执业律师,但胡贵敏是作家,国家...MORE >>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依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根据数额大小及其他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基本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以公共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里规定的。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刑法中关于单位受贿罪的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贪污与挪用公款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采取如下情形来予以认定:
1、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2、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3、有能力归还所挪...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很大争议。
--(一)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是围绕反贪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管辖、受理、立案、案件交办等程序和标准。
--一、基本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有可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客观方面...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
--一、基本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
--贿赂犯罪侦破难,原因在于证据收集难。在刑诉法对保障人权、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必须结合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实际,对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进行认真研究。笔者认为,要收集有效的贿赂犯罪证据可采取以下策略。
--共同受贿犯罪,是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理论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受贿罪中的具体应用。所谓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或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并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这样就明确了共同受贿犯罪涉及到的罪名是...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笔者认为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也...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一方面是要明确犯罪主体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另一方面是单位受贿罪获得的赃物是归单位整体所有的,才属于单位受贿罪,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在拆迁类犯罪案件中,被拆迁村民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如果其与拆迁工作人员具有密切的犯意联络,且主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行为,采取了共同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其中一种或多种行为之一的,也可成为贪污的共犯。